第一条
為规范公司董事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,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则》、《公司章程》、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》以下简称《港交所上市规则》)及其他有关规定,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,并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
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、选择标準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。
第三条
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、副总裁(包括高级副总裁)、财务负责人(财务总监)、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二章
人员组成
第四条
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,独立非执行董事佔多数。
第五条
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,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產生和罢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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